为增强打点证券期货违法犯法案件事情,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,进一步依法有用惩办证券期货违法犯法,提出如下意见:
一、证券羁系机构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法案件的有关划定,在打点可能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证券期货违法案件历程中,经推行批准程序,可商请公安机关协助盘问、复制被视察工具的户籍、收支境信息等资料,对有关涉案职员凭证相关划定接纳边控、报备步伐。证券羁系机构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时,应当明确协助打点的详细事项,提供案件情形及相关质料。
二、证券羁系机构打点证券期货违法案件,案情重大、重大、疑难的,可商请公安机关就案件性子、证据等问题提出参考意见;对有证据批注可能涉嫌犯法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,证券羁系机构应当实时通知公安机关;涉嫌犯法的,公安机关应当实时立案侦查。
三、证券羁系机构与公安机关建设和完善协调谈判机制。证券羁系机构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法案件的有关划定,在向公安机关移送重大、重大、疑难的涉嫌证券期货犯法案件前,应当启动协调谈判机制,就行为性子认定、案件罪名适用、案件统领等问题举行谈判。
四、公安机关、人民审查院和人民法院在打点涉嫌证券期货犯法案件历程中,可商请证券羁系机构指派专业职员配合开展事情,协助查阅、复制有关专业资料。证券羁系机构可以凭证司法机关办案需要,依法就案件涉及的证券期货专业问题向司法机关出具认定意见。
五、司法机关对证券羁系机构随案移送的物证、书证、判断结论、视听资料、现场笔录等证据要实时审查,作出是否立案的决议;随案移送的证据,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,可作为定案的凭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