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法释〔2012〕6号,201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529次聚会、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审查院第十一届审查委员会第72次聚会通过)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
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审查院
通告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审查院关于打点内幕生意、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若干问题的诠释》已于2011年10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529次聚会、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审查院第十一届审查委员会第72次聚会通过,现予宣布,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。
二○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
为维护证券、期货市场管理秩序,依法惩办证券、期货犯法,凭证刑法有关划定,现就打点内幕生意、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执法的若干问题诠释如下:
第一条 下列职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划定的“证券、期货生意内幕信息的知情职员”:
(一)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划定的职员;
(二)期货生意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划定的职员。
第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职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划定的“不法获取证券